、延迟退休年龄新规定
据相关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在具体建议中,报告提出,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和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第一步
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第二步
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报告指出,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
报告认为鉴于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报告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具体来说,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和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再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同时在退休年龄改革中引入弹性机制,可考虑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基准,规定人们可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但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年龄挂钩。
报告通过测算表明,延迟退休年龄可有效改善城镇劳动力的供给状况,增加城镇适龄(退休年龄以下)劳动年龄人口,延缓其比重下降趋势。
《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自2000年起每年度发表,通常以鲜明的主题总结人口与劳动问题及研究成果,展望和预测未来人口、劳动与发展。
1965年9月12日,国家计委又将修改后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汇报提纲报送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该"提纲"重新规定"三五"计划的方针、任务,要求"三五"计划必须立足于战争,从准备大打、早打出发,积极备战,把国防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快三线建设,逐步改变工业布局;发展农业生产,相应地发展轻工业,逐步改善人民生活;充分发挥一、二线的生产能力;积极地、有目标、有重点地发展新技术,努力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技术水平。"提纲"特别强调了必须集中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把三线的国防工业等相配套工业逐步建立起来,使三线成为初具规模的战略后方。当时提出的主要指标是:工农业总产值5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左右,国家基建投资5年共850亿元,1970年粮食产量要达到4400-4800亿斤,棉花4400-4800万担,钢1600万吨,原煤2.8-2.9亿吨,原油1850万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970年达到737元,5年提高12%,农民总收入5年提高35.7%。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目录
第一篇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二章 指导方针
第三章 主要目标
第二篇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
第四章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五章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章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七章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第三篇 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第八章 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
第九章 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章 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
第十一章 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篇 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十二章 畅通国内大循环
第十三章 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十四章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第五篇 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
第十五章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第十六章 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
第十七章 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
第十八章 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第六篇 全面深化改革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十九章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十章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二十一章 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
第二十二章 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
第七篇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三章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章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第二十五章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第二十六章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八篇 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 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第二十七章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第二十八章 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
第二十九章 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第九篇 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十章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三十一章 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
第三十二章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第十篇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第三十四章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五章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章 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第十一篇 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三十七章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八章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九章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第十二篇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
第四十章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四十一章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二章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第十三篇 提升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三章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第四十四章 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四十五章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第十四篇 增进民生福祉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第四十六章 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第四十七章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第四十八章 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第四十九章 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十章 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
第五十一章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十五篇 统筹发展和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第五十二章 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五十三章 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章 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十五章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十六篇 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五十六章 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
第五十七章 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
第十七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章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第五十九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六十章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十八篇 坚持“一国两制” 推进祖国统一
第六十一章 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六十二章 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
第十九篇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第六十三章 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十四章 健全统一规划体系
第六十五章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一、西安市
临潼区:石墨矿、金矿
长安县:线石、蛭石、砂
户县:铁、锰、铜、铅、锌、金、大理石
二、铜州市
王益区:煤炭、石灰石、耐火粘土、陶瓷粘土
印台区:煤炭、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柴油砂土、油页岩
耀县:煤炭、石灰石、高岭土
三、宝鸡市
岐山县:石灰石、石英石
凤翔县:石灰石、大理石、煤
太白县:金、银、铜、铅、锌、镁
麟游县:煤、石灰石、石英砂、金、铁、陶土
眉县:铜、铁、 铝、锌、硫磺、红柱石、大理石、石英石、绿帘石
四、咸阳市
渭城区:粘土、沙子
永寿县:煤、铁、石灰岩、石类砂岩、陶土
旬邑县:煤、石油 、天然气、石灰石、陶土
长武县:油页岩、天然气、煤炭
乾县:石灰石、矿泉水、磷矿石
淳化县:煤、石灰石
五、渭南市
渭南市:煤、钼、金
韩城市:煤炭
六、华阴市:金、铁、铜、钼、银、稀土、蛭石
蒲城县:煤、石灰石、大理石、硫铁矿、铝钒土、粘土
潼关县:黄金、石墨、花岗岩、石英、大理石、蛭石、铅矿
白水县:煤炭、石灰石、石英石、青红 砂石、铁、锰、石膏、粘土
华县:金、银、钼、铁
七、延安市
宝塔区:石油、煤炭 、天然气、石灰石、紫砂陶土
子长县:煤、石油、天然气
延川县:石油、煤炭、沙子
富县:煤炭、石油、天然气、紫砂陶土
延长县:石油、煤炭、天然气、瓷土、石灰石、石英砂岩、铁矿石
甘泉县:石油、天然气、石灰石、紫砂陶土
志丹县:石油、天然气、油页岩
吴旗县:石油
八、汉中市
汉台区:磷、石英岩、石灰岩、白云岩、大理石、锰、砂金
留坝县:大理石、 中蛇纹石、花岗石
镇巴县:煤、板石、锰、铁
南郑县:铁、铅、金、银、锌、花岗石、石灰石、白云岩、大理石、磷矿
洋县:钛磁铁矿、石英矿、膨润土、石墨、砂金、铜、铁矿
宁强县:铜、铁、锰、镍、金、 石棉、硫铁、大理石、花岗岩
西乡县:石膏、石灰石、花岗石、大理石、锰矿、硫铁矿、钒钛磁铁矿、白云石、叶蜡石、铅锌
略阳县:金、铜、铁、镍、锰、铅、锌、银、石棉、磷、蛇纹石、白云石
九、榆林市
榆林市:煤、石油、天然气、铝凡土、铁矿石、石灰岩、石英砂、泥炭、瓷土、食盐、高 岭土
榆阳区:煤炭、高岭土、岩盐
子洲县:石油、煤炭、天然气、盐
定边县:石油、天然气、原盐、钾盐、芒硝、硫化镁
陕西省矿产资源的鉴定办法是: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先看地质队勘探的矿源有多少,值不值得开采,如果决定开采,经过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便可做资源规划图。
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背景下,陕西省于公布推行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为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保护和公正对待。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陕西省法律援助委员会是省级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行使法律援助的组织和协调职责。法律援助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织机构、职权等事项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对口扶贫工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布局。
第五条 陕西省法律援助适用于缺少诉讼能力或无诉讼能力或者诉讼能力有限,特殊时期受损失较大,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的经济困难人员。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第六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由受援人或者其近亲属,代理人或者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提出。受援人或者其近亲属等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受援人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受援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援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有权申请律师陪同。
第九条 对法律援助申请不服的,受援人可以向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核,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对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一条 受援人可以选择自行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保证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不得无理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受援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具备执业条件。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律师与受援人的联系和涉及律师保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律师的名额和管理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司法厅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有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法律文书、资料和技术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财务支持。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基金,用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省级法律援助基金的收支管理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法律行业组织和律师协会积极参与并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应修改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陕西省人民政府。
随着《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公布实施,陕西省的法律援助事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对于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期待这一条例的顺利实施,为陕西省的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以下是新矿产资源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地球表层和地下的固体、液体、气体矿物质及其他自然资源。
第三条 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
第四条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监督,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和健康权益。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矿业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全国性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对外开放有关领域,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参与我国矿业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
外商投资参与我国矿业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接受我国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97修正)
第一条为了严厉禁止贩毒吸毒,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禁止吸食、注射毒品,违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的主管部门。 查禁毒品,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负有制止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的责任。 公民发现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应立即铲除,并没收已收获的毒品和种子。
第七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八条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工具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第十条吸食、注射毒品,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全部毒品,并表示悔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生产、供应、使用的,依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内发生的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对制止、检举、揭发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查禁毒品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凡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吞罚没财物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查禁吸食毒品工作的需要,可以批准设立戒毒所,对吸毒成瘾者强制治疗戒除。 戒毒所的设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第十七条对个人罚款超过二千元,单位罚款超过一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所作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所作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篇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二章 战略主题
第三章 战略目标
第二篇 普及健康生活
第四章 加强健康教育
第五章 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行为
第六章 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三篇 优化健康服务
第七章 强化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章 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九章 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
第十章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第四篇 完善健康保障
第十一章 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二章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第五篇 建设健康环境
第十三章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四章 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治理
第十五章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十六章 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第六篇 发展健康产业
第十七章 优化多元办医格局
第十八章 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
第十九章 积极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
第二十章 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第七篇 健全支撑与保障
第二十一章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第二十二章 加强健康人力资源建设
第二十三章 推动健康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章 建设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章 加强健康法治建设
第二十六章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篇 强化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章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章 做好实施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