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 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 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我省制定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16项措施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煤矿顶板事故教训,推进煤矿顶板灾害防范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
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近年来我省煤矿顶板事故时有发生,煤矿顶板管理不同程度存在支护设计不合理、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支护质量不达标、现场监督验收把关不严、顶板监测效果不好,致使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冒顶风险加大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进顶板灾害防范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特强化如下措施。
一、矿长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顶板支护设计、审批、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矿压观测、支护效果检验一整套支护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各层级、相关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职责。
二、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开掘和回采前必须查明断层、褶曲、陷落柱、岩浆岩体、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分布情况及其顶板、两帮、底板岩层岩性,岩层厚度、倾角及变化,围岩节理、裂隙、层理发育情况,井田范围内采空(老空)影响,以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尤其要认真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切实查明不良地质体,科学评价煤层顶板稳定程度,为编制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三、煤矿必须认真编制或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并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一)优化采掘部署,采掘面和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邻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的,要避免造成应力叠加。禁止动压掘进,对于存在“邻采邻掘”的巷道,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在开掘前组织专门分析、论证,经论证可行,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开掘。煤层群开采时,必须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才能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
(二)严格控制控顶距离,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最大、最小控顶距离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最大空帮时间。锚杆(索)支护巷道开掘后,应及时支护,禁止顶部锚索支护滞后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过大。
(三)开掘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必须立即停工,由煤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
(四)原则上禁止在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区域,施工任何硐室或增大巷道跨度。因客观条件影响必须施工硐室或交岔点的,必须提前开展地质探测或围岩窥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先期专门论证、制定专项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开掘巷道在开挖硐室、巷道贯通和进出地质构造时,必须提前进行锁口加强支护。设计喷浆的集中(采区)大巷开掘过程中采用锚网支护的,必须及时跟进喷浆,喷层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五、锚杆(索)支护必须按照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可锚性试验,确保锚固力满足支护强度需求,顶锚索必须锚固到稳定岩层,禁止将锚杆、锚索锚固在受水影响的砂质泥岩层或围岩破碎层位。锚固效果得不到保障的,必须采取架棚加强支护。
六、开掘巷道过断层、陷落柱、风氧化带、流沙层、破碎带及淋水区等地质构造,以及过空巷、采空区、应力集中区、交叉点等应力复杂地段时,必须“先探后治、先治后掘”。对于自稳能力很差的围岩,应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围岩表面破碎地带,应采取喷浆封闭措施。特殊地质构造区、应力复杂地段,可采取减小支护间排距、加长骨架支护材料长度、喷浆、锚索梁、组合锚索、注浆锚索、架棚等措施加强支护,加强支护段要延伸至正常地段前后10米以上。严禁使用巷道支护构件起吊、吊挂重物。
七、炮掘巷道在爆破前后,必须加固、修复工作面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护。
八、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及时进行有效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超循环作业。对临时支护不起作用、护顶面积不足且没有其它配套临时支护手段的,一律停工整改。
九、严把开掘巷道支护质量关,严格按照支护设计、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产品、支护参数、支护方式进行现场施工,严禁剪短锚杆、锚索进行支护和不按规定足数使用锚固剂行为,严禁随意降低支护强度。
十、严格支护施工质量检测验收,必须对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规格进行验收,施工过程中必须监督锚杆(索)孔施工质量、锚固剂填装数量、锚杆预紧力、锚固力、锚索拉拔力等关键环节。
实行支护质量可追溯制度,井下锚杆、锚索等隐蔽工程施工采用编号、“实名制”管理。
十一、巷道维修、扩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维修、扩刷前,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开展维修区域的地质与生产条件调查和评估,并制定专门维修及支护加固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二)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与加固措施。
(三)同一巷道内存在多段失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内逐段维修,并采取措施保证人员撤退出口畅通,严禁分段同时作业,严禁跨失修巷道进行掘进或维修作业。维修倾斜井巷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四)巷道维修必须坚持“先挑顶后刷帮、挑一排支一排”原则,严禁一次性大面积挑顶,严禁同排同时进行挑顶刷帮作业。
(五)刷帮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先支护刷帮后暴露的顶板,再从上而下及时支护帮部。
十二、在特殊地点(采掘工作面过空巷、构造、破碎带等)、特殊环节(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收尾、掘进工作面巷道开口、贯通及复合顶板区段、托顶煤开采、复采等)、特殊时段(停产停建前、复产复建前)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矿领导或安全监察专员现场跟班。在特殊地点施工作业或巷道维修、扩刷时,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上级公司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十三、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风险研判、安全确认、施工作业、现场监督、问题整改和效果检验等闭环管理要求进行,严禁施工作业“三违”行为。
十四、严格执行矿压观测、监测制度,必须保证矿压观测监测设备安装符合规定、使用完好可靠,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五、定期开展顶板风险辨识和顶板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对现场地质构造、顶板压力变化、工程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十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发现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顶板控制”规定和以上措施要求,未建立健全顶板安全管理体系,未落实相关责任、制度,未开展顶板风险辨识管控或未采取措施消除顶板事故隐患,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矿压观测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三违”行为等情形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现未编制(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或者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顶板灾害严重未落实治理措施而冒险作业,“三种特殊”情况下和巷道维修、扩刷时施工作业未有矿领导或安全监察专员现场跟班监督、安全确认等情形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实施行政罚款。
(三)发现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时,维修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等情形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生顶板事故的,依法从严追责。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地下开采煤矿年产原煤120万吨以上(含120万吨)、露天开采煤矿年产原煤400万吨以上(含400万吨)、煤层气企业年产5亿立方米以上(含5亿立方米)的属于大型煤矿。
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
是指对于山西省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了煤矿安全生产、生产设施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煤矿企业也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确保煤矿生产经营的正常、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在执行煤矿管理标准的过程中,山西省还加强了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此外,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煤矿企业,山西省也制订了不同的管理标准和要求,以适应不同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实际情况。
安全避险管理规定如下:
1、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用好前探梁、支架连锁。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有领导、有分析、有记录。
3、加强掘进巷道贯通工作,严防被贯通一方瓦斯超限,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工作,放炮期间做好通往被贯通一方的警戒工作,防止贯通伤人。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4、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5、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6、技术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1.
要明确专人负责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相关工作制度,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煤矿劳动定员,严格上报程序。
2.
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劳动定员考核办法,装设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加强入井人员考勤,认真执行“限员挂牌”制,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对多水平、多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必须压产减人。
3.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4.
要积极推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合理集中生产,
煤矿三量管理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对煤炭、瓦斯和矿山压力进行监测和控制的管理措施。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煤矿三量管理规定:
煤炭量管理:
煤炭开采过程中,要进行煤层厚度、煤质、煤层赋存状态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煤炭开采过程中,要进行煤炭产量、质量、消耗等方面的统计和分析。
煤炭开采过程中,要进行煤炭储量、资源利用率等方面的评估和管理。
瓦斯量管理:
瓦斯抽采过程中,要进行瓦斯抽采量、抽采效果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瓦斯抽采过程中,要进行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状态、抽采效率等方面的管理和维护。
瓦斯抽采过程中,要进行瓦斯浓度、瓦斯爆炸等安全指标的监测和控制。
矿山压力管理:
矿山开采过程中,要进行矿山压力、地应力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矿山开采过程中,要进行矿山支护、巷道稳定等方面的管理和维护。
矿山开采过程中,要进行矿山地质构造、断层活动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煤矿三量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煤矿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煤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
这个煤矿特种车辆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车辆的管理和维护:煤矿特种车辆如矿车、材车、架线电机车等,需要由运输队负责管理和维护。各类蓄电池机车的维修由运输队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保养和维护。
驾驶员的资质:煤矿特种车辆的驾驶员需要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且驾驶证类别必须与准驾车型相符。井工煤矿胶轮车司机还必须持有特种人员作业证。
安全性能的要求:煤矿生产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严禁使用报废车辆、井工煤矿淘汰设备目录所列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严禁无煤安标志的车辆、非防爆车辆入井。
车辆的使用和维护:车辆必须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车辆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车辆的位置检测系统:露天煤矿运输车辆逐步推广建立车辆预警防撞系统。
培训和考核:新入职和调岗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职培训和岗前培训,对岗位操作规程、作业环境、车辆行驶巷道(道路)的情况、风险点等全面熟悉了解,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煤矿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防止由于车辆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同时,这些规定也对驾驶员的资质、车辆的维护保养、车辆的安全性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煤矿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治理矿业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范围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无证违法开采和乱采滥挖煤炭资源。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 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煤炭资源《山西省采矿许可证》便从事开采活动的煤矿,均属私开煤矿。
领取《山西省采矿许可证》后的矿山企业,须接受当地矿产部门矿产资源年度检查,并注册登记,领取《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未接受矿产资源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未予注册的煤矿企业便从事开采煤炭资源活动的按私开煤矿对待。
凡未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矿管部门备案,便在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开接替井口的,为私开井口。
第五条 凡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矿区范围从事采煤活动的为越界开采,凡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层位从事采煤活动的为越层开采。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乡(镇)范围内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管理,对私开煤矿,必须坚决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必须坚决清理,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市、县(区)矿产资源管理局代表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使对本辖区煤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级矿管部门对私开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煤矿要坚决清理并认真整顿。
第八条 凡私开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必须接受各级矿管局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各县(区)要成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行动小组,由主管工业或煤炭副县(区)长任组长,成员由矿管局、煤管局、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工商局、乡镇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区)矿管局。
第十条 对在整顿煤炭矿业秩序、治理煤炭矿业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取缔私开煤矿。今后,凡出现私开煤矿的,由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及所在村的村长负责。
第十十条 建立各县(区)与所辖乡镇签订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目标责任书制度,把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作为对乡镇长任期目标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乡镇、村及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国家统配矿、省营、市营等国营煤矿范围内的边角煤柱或残留矿体,持国营煤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据的手续之后,必须到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煤炭资源;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开工或动用煤炭资源的按私开煤矿论处。
第十四条 国家统配矿、省营、市营等国营煤矿对要求在本矿区范围内开办集体煤矿的单位不出据同意划归集体煤矿开采的矿区范围的资源手续而用口头应诺、默许或以签订协议书等其它形式转让资源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除对办矿单位依法处罚外,还应由资源使用权单位负责。并按《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矿管部门及煤炭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所有乡镇煤矿的采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凡有越界越层开采现象的,要停产整顿。
第十六条 各县(区)矿管局对取缔私开煤矿的工作要加强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协助矿管部门搞好取缔工作。县(区)矿管局要对私开煤矿下达“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到私开矿主、村委、乡镇政府、公安、工商、供电、运销等有关部门,由村委和乡镇予以取缔。否则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井架封填井口,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停止运销。
第十七条 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乡镇煤矿,在批准矿区范围内只准有一对井口组织生产,其余井口一律停产关闭,由县(区)煤炭局负责处理。
煤矿对其风井、副井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的功能,风井、副井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 今后煤矿在批准矿区范围内新建接替井口(包括风井),必须向县(区)煤管局申请,经县(区)矿管局同意,由市煤管局批复并报矿管局备案。在新批接替井口时,煤矿企业必须申请原生产井口办理限期闭坑手续。手续不齐全的,按私开井论处。
第十九条 对越界超层开采煤矿的处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进行。由县(区)矿管局下达“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煤矿要按通知要求及整顿意见限期改正。凡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必须追回批准矿界内进行永久性密闭,矿管部门要在限期内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凡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运销部门凭矿管局停采通知的文件停止煤炭销售。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煤矿每月必须向县(区)矿管局交换如实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如有不报、虚报、假报现象的,由县(区)矿管局暂收回《采矿许可证》和《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工作的逐级汇报制度,对私开煤矿的数量及取缔的情况和清理越界越层的开采煤矿的情况及处理结果,由乡镇政府向县(区)政府及时汇报,县(区)矿管局书面报告市矿管局。
第二十三条 建立无证私开、越界越层开采的举报制度,由市矿管局统一印制举报卡,由县(区)矿管局发给本辖区内的国、省、市营、县营、二轻等煤矿及有关乡镇、矿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私开煤矿给予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给予清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的报纸公布、电台曝光制度。各县(区)矿管局负责及时将私开煤矿、越异越层开采煤矿的名称、矿长姓名、详细地址等情况在地方报纸上公布,在晋城市电视台上曝光。
第一,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从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出发,结合山西省近年来煤矿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明确了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以及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等停产整顿情形。
第二,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创新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在山西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第四,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推动实现本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