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灭失后,是否给予补偿,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一,如果是根据国家政策,三区内的矿业权退出,国家根据企业上报的投入,予以平价补偿,就是合法的。
二,如果是企业自身原因,如没有及时延续矿业权,或者是企业有违法行为,发证机关不予延续,不可能给予补偿。不补偿也是合法合规的。
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
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其主要方式包括:
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
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矿难死亡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灭失时办理登记注销,否则自然灭失。
《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2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一种是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矿产资源开发征地补偿标准一般耕地是按每亩四万元到五万元,建设用地是每亩三万元左右,林地的补偿标准大约是每亩两万元左右。
您好,探矿权补偿的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矿产类型、矿区环境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探矿权补偿标准:
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矿区所占用土地的性质、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2. 矿产资源补偿:根据矿区所含有的矿产资源类型、储量、品位等因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3. 产权补偿:对于矿区内的房屋、设备、设施等产权所有者,根据其产权的性质、价值等因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4. 环境修复费用补偿:对于因探矿活动而造成的环境破坏,需要进行环境修复的,根据修复所需费用进行补偿。
5. 合理开采权补偿:对于因探矿活动而导致矿区内其他矿产资源的无法开采或开采受限的,根据因果关系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探矿权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各地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又称矿业权丧失、矿业权终止。包括因矿业权人所有的矿业权期限届满并不再延续;完成了勘查工作,将探矿权注销而申请取得采矿权;矿业权人因故放弃矿业权;矿业权人因违法行为引起的终止其矿业权人权利。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最高法院公布2021年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