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不动产登记流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林权一般指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是权利确认行为,如果因为物权登记发生纠纷,属于物权纠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适应林业发展改革需要,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坚持不变不换、物权法定、便民利民原则,全面履行林权登记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 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
(一)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单独申请森林、林木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登记的,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三)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经营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二、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登记机构要适应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登记。
(五)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 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六)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 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 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 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 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三、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
登记机构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
(七)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林草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八)原林权登记档案因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位置的,应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在不低于1:10000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线,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
(九)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十)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四、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
(十一)属于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争议解决程序完结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十二)除“一地多证”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保障林权正常流转。 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
(十三)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会同林草部门依法解决后再登簿发证。
五、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
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张底图、同一个平台,加快数据资料整合。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要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数据,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和资料移交,2021年底基本完成数据建库,并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十四)原林权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全部整合移交至登记机构。原林权登记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林草部门会同登记机构协调档案部门移交至登记机构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共享机制。
(十五)边整合、边移交、边入库。林草部门和登记机构要共同做好原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入库。林草部门要尽快整合原林权登记数据和档案,并及时分批移交。登记机构要做好数据接收和建库,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保留并关联原林权登记编号,及时将入库信息反馈林草部门。纸质资料数字化要真实反映原登记成果,不得随意调整。对数据内容缺失、格式不符的,要结合现有档案资料及时采集和补录。非技术精度原因造成的权利交叉、地类重叠,在数据库中备注。
(十六)在数据资料整合移交过渡期,登记机构要会同林草部门建立内部协调办理机制,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权登记资料。
六、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
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要加强工作衔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内部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避免折腾群众反复跑路。
(十七)推进信息共享。各级登记机构和林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无缝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十八)夯实工作基础。各级登记机构要加强学习培训和自身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政策、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搭建软硬件环境,完善登记信息系统,注意数据管理安全,加快推进互联网+登记,提升登簿质量,及时汇交数据,公示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0号)文件执行,并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做好衔接。原林业部门颁发的重点林区林权证继续有效,已明确的权属边界不得擅自调整。
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一、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
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
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进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这些情况下,首先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登记与交易的效力混为一谈,那么,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均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三、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
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权籍调查测量范围在土地使用的范围内。
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您抵押的是个人房产,要带的材料具体有: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房屋共有权证》;
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公证书";委托还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6、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准
备好相关材料后,去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抵押登记申请——受理申请——审核——登记——收费发证——立卷归档的程序进行办理即可。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不动产登记人员是房地产领域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员,他们的职责涉及到不动产的登记、备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核心成员,不动产登记人员承担着多种重要职责和义务,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人员负责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他们需要核实不动产的权属情况,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
2. 信息审核: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对提交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包括权属证明、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在信息审核通过后,才能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
3. 法律咨询:作为专业人员,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为相关各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他们在不动产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引导他们合法合规地进行登记手续。
4. 协助调解:如果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纠纷或争议,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协助调解各方矛盾并寻求解决方案,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知识普及: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及时了解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向,定期进行不动产登记管理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6. 风险防范: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时,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防范各类不动产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漏洞,确保登记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
7. 诚信管理:作为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核心管理人员,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保持诚信和公正,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职责是多方面而又重要的,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到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养,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履行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职责,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 (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主要是那么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不动产登记理论、政策和技术标准的研究。承担了三项事务性工作:一项是国有重点林区林地、森林林木的登记发证。
2、就是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不动产统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制和管理。
3、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分析工作,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建设研究,承担不动产登记成果应用与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4、开展不动产权利制度以及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理论、政策研究。承担国土资源部交办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取证和调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