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出资”是特定财产的数量表现,即在公司成立时确定的价值,可以说,它是一个历史数据,具有确定性、静止性和过去性,具有物的因素;而“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数量上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改变,其所代表的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并随着诸种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可能远远大于或小于当时“出资”本身的价值,故其具有发展性、运动性和不确定性,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并不含有任何具体的物的因素。
2、法律后果不同。股东基于“出资”获得了公司的股东地位,相应地享有了股权,故对该股东而言其有权转让的实际上是“股权”而非“出资”,而纯粹的“出资转让”只能发生于股东出资后公司尚未运作且不存在影响其出资财产价值的诸多因素这种理想场景之下。
有偿和无偿转让只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自由转让。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还有进行工商变更手续。也可以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还可以签订有偿股权转让协议。
以赠与的方式转移标的物,是一种无偿转让,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优先权人并不具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基础。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石。
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一、股权可以无偿转让
第二、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受方没有什么利弊之分、也不存在风险之说。
第三、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于接受方来说,差别只是在税收上,记得2010年左右(或者是09年)国税总局强调过这件事,也就是前一位网友提到的文件。打个比方,你以100万元人民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100万股的股份,当若干年以后你以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这100万股,获利的50万元就要交20%的个税。如果你通过别人赠与获得100万股份,当若干年以后你以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这100万股,获利的150万元就要交20%的个税。
第四、无论哪种方式获得股权,决策权只取决于你的持股比例(小股东永远没发言权)
第五,实际操作中,向你所说的“朋友拉入股”,都是以股权转让进行的,没有人会搞什么赠与,真正的风险与股权转让、赠与毫无关系,真正要注意的是为什么拉你入股,白白的接受无偿赠与,真的就是有利么?在实际运作中,你的朋友可以通过签订各种附加条件,限制你轻易的获得股权带给你的利润
退股是投资者把股票卖回给上市公司,一般指上市公司回购,回购后股份注销,公司总股本减少;股权转让是投资者把持有的股票卖给另一个投资者,公司总股本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公允转让股权行为进行调整。股权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中介鉴证报告,以证明其作价的公允性。本文对相关问题解析如下。鉴证机构(一)传统做法。1.资产评估提及作价公允性评估,人们立刻想到聘请资产评估公司,经其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有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需要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未来收益法等进行评定,其结果往往与财务账面净值有很大出入。此时,资产评估机构就能充分发挥其鉴证职能,出具准确的评估报告。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资产中没有不动产、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机构就无用武之地了,评估报告的准确性也会大打折扣。2.净资产审计净资产审计,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确认。通常是在目标公司账面值基础上扣减不良资产核销、补提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基本确认的或有负债等,再加上已核销不良资产回收、冲回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等。表面上看,目标公司审定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但是,该净资产审计是依据会计法规而非税务制度进行的,故其不是股权转让税务作价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条件。(二)规范提高。纳税评估,除通常作为税务稽查前的管理行为外,应扩大到企业或股东的自我评审领域,更应扩大到税务机关、企业、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审核范畴。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除要求先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2.非涉税中介机构不能进行涉税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证程序(一)股权转让价格。在财务审定每股净资产基础上,作如下调整:1.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在传统净资产财务审计基础上,作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2.按市场价调整。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其市场价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作股权转让价的估值调整。3.纯税务性调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弥补亏损、已作过纳税调增但能在以后年度转回扣除的递延税款借方项目,应作估算调增处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过纳税调减但要在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递延税款贷方项目,要作估算调减处理。(二)股权转让成本。对法人的投资成本,不能简单取其会计账面值,应考虑可能存在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权益法核算等调整,必须是税务性投资成本。对自然人的投资成本,因无账只能通过查出资协议、章程、工商部门调取资料等方式进行确认。(三)反避税的审核。对关联性或经常性的股权转让,要特别关注其合理商业目的、实质重于形式等反避税审核。(四)出具审核报告。经过上述审核程序后,出具包括报告对象、审核对象、双方责任、政策依据、清晰结论等要素的《股权转让价是否公允的税务审核报告》。(五)进行必要的事先性预约定价税企约谈。(六)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工商报备、资金交割、个税代扣等后续工作。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是直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定向转让,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大宗交易,交易双方都是互相契合并达成转让数量以及价格。
而股票减持,指原持有股票的股东不仅可以以大宗交易方式定向转让股票,而且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出售所持有的股票给不特定的股票投资者(受众比较多)。
通常转让不会给二级市场造成负面效应,减持的话就容易导致股价下跌。
技术转让是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的转让。
产权车位指的是个人拥有车位的产权,有车位产权证明。与商铺、办公用房一同称为“非住宅用房”,这种车位与得到国家认可的商品房一样,可以买卖,能办产权证,也能办国土证,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租赁车位也叫使用权车位,是拥有此车位的人只有车位的使用权,产权不在个人手中,故没有产权证,不能买卖。只可以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
1.需要交税.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样式: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