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正在调查中什么意思?

时间:2024-09-27 11:43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案件正在调查中什么意思?

案件正在调查中对某个案件立案后正在调查阶段查问题。如某个贪官纪委已立案,并对贪官看管起来,不准回家,交待问题,纪委人员对贪官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清受贿的金额,受贿的次数,因为什么而受的贿,把问题基夲查清后,交检察院办理,

二、破产案件中,哪些破产债权适用优先权?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研究是从实际出发的中心一环,是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典型形式。

调查研究既是“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握客观规律的具体途径,因此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根本方法。

调查研究是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要了解客观实际,就必须深入群众、深人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把客观存在的事实搞清楚,把事物的内部和外部联系弄明白,从中找出能够解决问题、符合群众要求的办法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也没有决策权。 “调查”就是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深入实际,努力全面把握客观情况;“研究”就是对调查所获取的客观情况,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进行分析综合、抽象概括,从“事”中求“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调查和研究是同一认识过程的两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人的认识活动来说,调查研究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从把握事物的现象飞跃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过程。

在调查研究中,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其结果也迥然有别甚至截然相反。因此,切实地开展调查研究,需要掌握正确的步骤和方法。

四、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中,如何提高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数额与侵权方及著作权人等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本文借近日承办的一件著作权纠纷案例,为大家梳理著作权侵权赔偿依据哪些原则。

第一、案例分享:

原告:某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某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审判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某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权利基础。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原告经授权,取得知名作家创作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身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行为行使包括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相关权利。

2、关于被诉侵权事实。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之一。

2022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APP中提供涉案作品在线阅读服务,收费主体系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APP内提供涉案作品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主张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

3、关于本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和维权合理费用。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提交了涉案APP后台收益、充值记录、微信支付商户结算记录等证据,但是因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难以仅凭上述证据准确计算,故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

第二、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一般依据哪些原则呢,主要有过错原则、填平原则、惩罚性原则。

1、过错原则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包含故意实施以及非故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填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3、惩罚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非一般情节,一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二是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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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营

2022年9月18日星期日

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终止调查中其它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其中“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避免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加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的情况。

六、墨西哥 21 岁女网红街头身中多枪毙命,目前案件调查进展如何?

不知道。

七、案件检查中的谈话技巧 - 提升调查效果的关键

引言

案件调查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而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是获取关键信息的关键环节。然而,很多调查人员在谈话过程中面临各种挑战,导致结果不尽如人意。本文将会介绍一些在案件检查中的谈话技巧,以帮助调查人员提升调查效果。

1. 建立信任

建立信任是成功谈话的基础。调查人员应该表现出专业和可靠的形象,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尊重对方的权益和隐私。通过展示对当事人的关切和理解,建立起互信的基础。

2. 提问技巧

在谈话中,正确的提问技巧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调查人员应该采用开放性的问题,鼓励对方详细描述事件的经过和相关的细节。同时,避免使用引导性的问题,以免干扰对方的回忆和陈述。

3. 倾听技巧

倾听是有效谈话的关键。调查人员应该对当事人的陈述给予充分的关注,不打断对方的发言,确保理解和记下重要信息。同时,通过肢体语言和肯定性回应,表达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和重视。

4. 控制谈话节奏

在谈话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控制好谈话的节奏。要避免谈话过于冗长或过于紧张,保持良好的沟通氛围。可以适当引导对话的方向,确保获取必要的信息并及时调整调查策略。

5. 管理情绪

在案件检查中,很可能会碰到情绪激动或有抵触心理的当事人。调查人员需要学会管理情绪,保持冷静和沉着。可以采用谈判技巧和倾听技巧,缓解对方的情绪压力,促进谈话的顺利进行。

6. 笔录记录

在谈话过程中,对重要信息的记录至关重要。调查人员应该及时记录下当事人的口述陈述,并确保准确无误。可以使用录音设备或者书面记录的方式,以备后续使用。

结语

通过运用以上谈话技巧,调查人员可以在案件检查中提升调查效果,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建立信任、掌握提问和倾听技巧、控制谈话节奏、管理情绪和规范笔录记录,都是提高谈话效果的关键。希望本文对调查人员在案件检查中有所帮助。

感谢读者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掌握一些实用的案件检查谈话技巧,提升自己的调查能力,提高案件调查效果。

八、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九、行政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审核人、调查人的区别?

不可以。

理由:《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的本意是给当事人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并对调查人员的证据提出申辩和质证的机会。

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要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的,并接受当事人质证的;因此如若调查人员主持听证显然不合适。

十、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调查出原告有诬告行为将怎样惩罚原告?

诬告并非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是明确到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损害,另外如果只是到法院起诉,且并未有影响被告名誉等损害结果的话,不能称之为侵权。

如果你认为有人以附加之罪起诉你,就要着手留存相关证据,有时候,原告滥用诉权浪费审判资源给原告造成交通、误工的损失,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当然,还得看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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