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是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

时间:2024-10-07 20:03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卖房人是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

卖房人既不是抵押人也不是抵押权人。买房时,购房者为了凑足购房资金会找银行贷款,以未来购得的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以降低银行借贷风险,确保按时还款。抵押发生在购房者和银行之间,和卖房者没有关系。

卖房者收到购房者全款后,完成过户手续交房后,购房者取得房屋产权,此时才正式成为银行的抵押物。银行放款是要有担保公司居间担保,以免购房者获取贷款金额后,不去买房,利用时间差违约跑路。

二、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三、什么是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是一个法律术语,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定义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抵押就是一种具体的抵押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处分权的国有房屋提供出来作担保,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凡他们已设定的抵押,当为无效。

  从法律角度分析,房屋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有下列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屋抵押人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须承担义务。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权利:(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抵押的房屋毁损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此外,房屋抵押人还负有通知的义务,在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屋进行追索或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申请执行人是抵押权人?

是。债权人在借款不能如期收回时,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后,被告仍不能偿还借款,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即将借款人用以借款抵押的标的予以拍卖,拍卖所得用以还款。

抵押贷款即用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资产进行抵押,抵押后债权人即为抵押权人。

五、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债务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六、抵押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是指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而导致他物权消灭。常见的情形如: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导致抵押权消灭,与质权混同导致质权消灭,与留置权混同导致留置权消灭。

例:甲对乙的一辆汽车有抵押权,后来,甲向乙购买了这辆汽车,取得了所有权,甲的抵押权因为混同而消灭。

《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例:债务人A先将该估价100万元设备(特定物)抵押给甲(第1顺序抵押权人),担保货款80万元,后又将该设备抵押给乙(第2顺序抵押权人),担保承揽费50万元。另外,A还欠丙(普通债权人)100万元。

后甲购买该设备,取得所有权。乙债权到期后,主张对该设备变价实现抵押权,丙主张就该设备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

(1)因这台设备已经成为甲的囊中之物,不属于A的责任财产,故丙的主张不予考虑,丙对该设备并非后次序的权利,而是根本没有权利。

(2)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7条,甲可以“抵押权”对抗乙。假设该设备经法院变价(特别程序),得到可用于清偿的款项共99万元,则要扣除甲对A的80万元货款,乙得到的是19万元。

(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乙援引此款并无意义,一是该款为非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二是抵押物转让无效的话,甲仍处于第一顺序的地位。

(4)理论问题是,混同以后还有抵押权吗?

抵押权法律关系是双边、相对法律关系,如本案甲与A、乙与A的抵押权法律关系。而且,抵押权是他物权,即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在甲购买A的设备后,抵押权是消灭的。《担保法解释》第77条所说的对抗后次序的“抵押权”不过是为了保持前次序抵押权人的顺序利益,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拟制的抵押权。

七、一汽租货代抵押权人是谁?

答案:一汽租货代抵押权人是指与一汽租货代签订租贷合同的人,他们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抵押权,即在一汽租货代未能顺利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有权以抵押品来弥补损失。

抵押权人收取抵押品,可以有效防止一汽租货代拖欠债务,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抵押品通常可以是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价值财产,例如股票、债券等。

八、不动产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吗?

不一定是,不动产抵押权利人是债权人,债权人不一定是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企业,可以是其他组织。

债权人只要把钱款借出去了,他就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抵押物是不动产,就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就成为不动产抵押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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