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时间:2025-04-30 11:23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对于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勘查、开采的,将被视为无证行为,将面临相关处罚,包括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时甚至会强制拆除设备。

无证勘查、开采者将被勒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所得将被没收,罚款额度可达1万至10万元。若在国家规划或重要矿区、特定保护矿种区域非法开采,将按更重的处罚执行。超出批准范围的开采行为,将被罚款2000至5万元,严重者将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对于开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开采率未达标、未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地质灾害的,必须恢复或治理,否则将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赔偿损失。

非法营销矿产品、收购无证矿产品的行为将受到罚款,且营销无统一发票或向无证单位收购者将面临3000至10万元的罚款。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申报或汇交资料的行为也将受到警告或罚款,严重时吊销相关证书。

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催缴,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者将面临许可证的吊销或销售限制。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吊销资格证或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作出。

对于妨碍监管或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违规批准或不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官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理,违规颁发的证书可能被上级部门撤销。

扩展资料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贵州省地方法规之一,是2000年3月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2004年5月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个条例主要是对贵州省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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