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一、基本上,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没有地缘关系,也没有类股差异化。大致
上深圳上市的公司多为地区性公司,上海市场则以工业公司为主,所有
的公司要挂牌前,都是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申请,
再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分发,而上市公司挂牌点的分配原则上是上海一
家、深圳一家。
二、自2000年10月后,由於中国证监会原则上同意在深圳市场建立中小企业
板股票市场,因此不再允许新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交易,除了
策颁布之前已发行,但尚未通过核准上市的公司,将来可以申请在深交
所上市外,其他欲申请上市的公司只能在上交所挂牌了。唯一例外的
是,於2004年元月30日因TCL (000100.SZ)吸收合并了TCL通信
(000542.SZ)。故在深交所挂牌之主板A股数量远较上交所来得少。
三、2000年中国考量整体资本市场体系与发展,认为交易所不宜过多
,且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应有自己的发展目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发展成为一个类似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的主板主场;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模式则
考虑美国NASDAQ Stock Market,成为一个扶植具有成长性及高科技企业
的融资管道。故自2000年起,深交所暂停新股上市申请并筹备创业板,
直至2004年5月17日,深圳中小企业板获准设立,市场也有共识:中小企
业板块是未来创业板的雏形。
四、深圳中小企业板(SME Board)为现有深圳主板市场的一个板块(「主板
内的二板」,而并非建立另一个独立的第二板市场,也称一所两板平行
制),其设立之目的及其相对独立性与将来的创业板市场相衔接。
五、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是一个有别於主板市场
(Main-Board Market)的另一种证券交易场所,其主要是为了解决成长
型创业企业、中小型企业或高科技产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公司而
设立的市场。创业板具有上市门槛相对较低,资讯披露监管较为严格等
特点,所以它的市场风险要高於主板市场的风险。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 创业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无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 2)移动通讯 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违法行为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发审委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初审征求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无
保荐人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
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针对创业板的其他要求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