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建设用地复垦仅是指因建设时临时占用了农田、地做仓库、料场、预制场、道路等,建设工程完工后,将这些地恢复原状。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建设用地复垦,简单来说就是把建设用地转化为农业用地。现在这样的例子特别多,以前很多的工业用地由于规划需要,通过修复复垦转化为农业用地或则林地,发展农业或则建设成公园,还有的通过修复改良土壤转化为良田种植农作物。
闲置的建设用地超过一定时间没有开发会被收回,可以用于复垦
(1)保存表土在矿山进行基建时,铲出厚0.3-0.5m的表土,储存备用。
这项作业往往由铲运机来完成,也有使用推土机或其他设备的。
(2)回填采空区或废石场的回填作业可由采矿设备来完成,同填表土的厚度,根据用途确定,当采用交替法复垦时,废石直接排放到采空区充填。
属于这种方法的有:索斗挖掘机开采复土法,汽车回运复土法,沿等高线分区段剥离开采复土法等。
(3)平地为了便于种植农作物,防止水土流失。坡度一般不超过10%,坡度再大就必须修台阶。通常可采用推土机、索斗挖掘机等设备进行平地。
(4)修整边坡为了防止滑坡、应将原采区和废石堆的边坡进行修整和加固处理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近几年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等亟待规范整治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突出耕地保护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通知》牢牢抓住临时用地应具有“可恢复性”这个要害,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明确要求,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通知》提升了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防止损害耕地保护红线。明确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通知》适当调整了临时用地期限和复垦期限,增强可操作性。细化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进一步完善了复垦期限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通知》全方位加强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复垦监管,严格执法要求。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关联建设用地审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全方位强化监管。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省两级加强定期抽查。同时,严格临时用地复垦责任,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看你是哪个省的,hns的开始复垦一般是林地或者耕地。
你要参照省级相关规定才行啊,每个省具体操作不一样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地区对于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一直是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其验收工作的开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是主管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在城市建设和资源开发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开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为应对以上挑战,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作为保护环境、促进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构,承担着重要使命。只有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的支持和改进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为人类美好生活和美好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这个问题,矿山复垦验收标准是指对矿山开采后进行复垦的过程中,对其进行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以下是一些通用的矿山复垦验收标准:
1.地形地貌复原。矿山复垦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例如山地、丘陵、平原等。
2.土壤质量复原。矿山复垦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壤质量,包括土壤结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等。
3.植被覆盖。矿山复垦后必须进行植被复盖,以保护土壤和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4.生态保护。矿山复垦后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包括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5.环境监测。矿山复垦后必须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复垦效果符合标准和要求,保护周边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环境。
6.社会效益。矿山复垦后必须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包括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等。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建设用地复垦和建设用地整理的区别:
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现为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转变为耕地性质的土地。
建设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对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建设用地复垦与建设用地整理目的不同,建设用地整理是一种综合整理,而建设用地复垦只是之改变土地性质的整理。
决定土地复垦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待复垦土地被破坏的类型及其程度;二是待复垦土地在被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生产潜力;三是复垦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应用机械的可能性;四是社会环境条件和经济因素。根据上述四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
1.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土地资源被破坏以后,很难使其绝对地恢复成原有的状况,而只能通过尽量地减少由于破坏所造成的后果,使其达到原有的适宜性和生产力。实际上,这是土地复垦所能达到的较高标准。
2.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
考虑到有些待垦土地的破坏形式和程度,一般很难使其达到前一种复垦标准。往往只能拟定适应所在地环境条件下的新适宜性、新生产力与潜力水平的复垦标准。
3.恢复植被,保持其环境功能
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需要复垦的,还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时,应提交项目建设、地质勘查有关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已审查通过的意见等资料,申请临时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