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最新案例?

时间:2024-10-21 06:26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强迫交易罪最新案例?

强迫交易案

——手术中威胁恐吓患者进行加价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3日,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后改名为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在逃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的广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门求诊。

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医院任医务科长,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医院任外科手术医生;被告人蒋某某在该医院任治疗室护士。

被害人杨某学到该医院就诊,被欺诈接收费用较高的手术套餐,共花费医药费22889.46元。术后,被害人杨某学感染便投诉至有关部门。被告人张某某出面安抚被害人并开展协调工作。经深圳市医师协会认定,涉事医师在为患者杨某学提供给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

被害人陈某超到该医院就诊,被威胁、强迫接受高额手术。术后,被害人陈某超进行了相关护理。后因受害人报警,跟医院协商减免费用,被害人最终只缴纳828元。

被害人黄某到该医院就诊。手术医生在为被害人黄某手术进行一半时,趁被害人麻药退去之际,要求被害人增加多项手术,被害人被迫接受,共花费医药费35588.78元。因为该医院有些医生是没有执业医师证,有一些医生做的手术会记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账上,本次手术并非被告人杨某某所做,但实际记在被告人杨某某名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圳市出现的民营医院通过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术中加价等医疗欺诈行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新型犯罪案件。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的广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门求诊。在患者求诊的过程中,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体系,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医疗欺诈,把“无病”变成“有病”,“小病”变成“大病”,威胁恐吓患者,强迫患者接受过度医疗,达到收取高额医疗费的目的,并称作“开发病人”。术后,护士在为患者术后护理的过程中,安抚患者,继续推高护理费用。本案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强迫交易模式,在审判实践中,对正确区分医疗欺诈等一般违法行为与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起点?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强迫交易罪属什么案件?

强迫交易罪属暴力犯罪。

1)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或者强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和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3)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主体为商品和服务必的需求者或提供者。

四、强迫交易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强迫交易案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五、治安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96种)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下列案件: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五、强迫交易罪最高刑期是多少?

最高刑期是7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六、判强迫交易罪4年严重吗?

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犯罪分子犯强迫交易罪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七、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有哪些区别?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绑架罪是通过暴力胁迫手段限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伤害被绑架人或者索要钱财为目的,要求被绑架人的

家属朋友或他人

给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更多的是对被勒索人

本人

实施暴力或威胁,并向其

本人

索要财物,且不必须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换言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相对较轻;而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更大。

上述例子中如果是甲乙两人拐骗了丙的女儿,然后打电话给给丙,那两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无疑,但骗到游乐场游玩的行为算不上拐骗,所以应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两人应以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定罪。

八、强迫交易罪800万元量刑标准?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 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什么是强迫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五种情形、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强买强卖商品的;第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第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第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第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十、强迫交易罪怎么认定情节严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规定将“情节严重”作为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从立法动机上来看,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强迫交易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其他暴力性财产犯罪较小。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社会危害性要更大,所以入罪门槛低。

但是在实践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多是以行为人非法谋取的财物数额判断,也就是说,以行为人牟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数额较大”作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标准。这时可能出现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情况下,强迫交易罪入罪门槛比抢劫罪高的问题。

例一:在某旅游景点,某甲以拳头拷打方式迫使前来询价后又准备离开的某乙当场以1000元价格向其购买价值550元的照相机一只,从而通过强迫交易牟取非法利益450元。

例二:同样在某旅游景点,某甲采用拳头拷打方式,当场从某乙处劫取人民币450元。

显然,例一中的行为人达不到“情节严重”不构罪,但例二中的行为明显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同样从乙处获取非法利益450元,又同样对乙实施了相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差异点就在于例一中介有交易行为,但很难说两案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的差异。

立法者忽视了强迫交易行为有两种性质严重的情形。

情形之一:强迫交易行为人强迫他人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此时行为人显然对比正常交易多获取或少支付的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情形之二:强迫交易行为人对强迫交易对象“当场”实施“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并“当场”取得交易对价(通过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获得价款、通过支付价款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

当一个强迫交易行为同时具备这两种情形时,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与以相同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相同数额的财物(与强迫交易行为人比正常交易多获取或少支付的价款相同的数额)的社会危害性相性。此时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是否为有偿取得仅仅是形式上的区别,几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什么影响。

从由定罪量刑看,强迫交易罪以“情节严重”为构罪要件,导致入罪门槛过高,与抢劫罪的规定相比,存在较大失衡。

扩展资料

《强迫交易罪》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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