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山分队长职责?

时间:2025-02-07 23:50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金属矿山分队长职责?

1.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组织管理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地完成任务。

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采矿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组织本区(队)职工严格执行相关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制止“三违”现象。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认真组织本区(队)、班(组)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切实解决好采矿工作面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6.加强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必须实行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组织职工及时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报。

7.发生事故时,要组织好本区(队)工人处理,避灾脱险,参与事故分析。

二、供热监察职责?

   供热监察职责

 一、供暖期内:

    1、负责当年在供暖期内未供暖锁闭阀用户的核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负责供暖期内对锁闭阀用户私开、私接等窃暖行为进行断网及处理工作。

    3、负责对当年在供热经营部办理暖气拆除手续(串联用户)的核实工作。

    4、负责对往年在供热经营部办理暖气拆除手续(串联用户)的复查工作。

    5、负责对私接、破坏锁闭阀及管道用户进行取证归档的工作。

    6、负责与经营部门对各供热站当年增容用户进行核实的工作。

    7、负责对没有办理供暖增容手续,私接供暖户按规定进行处理及拆除工作。

    二、供暖期外  

    负责对供热区域内的供热管线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工作。

三、公安监察职责?

1、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全市公安机关的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协助市局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对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4、拟订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规章制度,督促市局各职能部门制定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

5、查处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及领导批办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行为的控告,受理全市公安系统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7、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风建设、效能建设,组织协调开展接受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队伍专项整治工作,查办纠风案件、效能案件。

8、指导、协调全市公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四、高压监察职责?

1.在科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对本科分管范围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全面监督检査。

3.负责向分管范围内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用人单位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按照监察程序和要求,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地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本科监察法律文书的草拟、呈报、案卷整理、归档和信息资料输人电脑储存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必须规范和整洁。

6.定期向科长报告分管范围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察工作职责?

监察工作的职责是,督促监督本企业的工作,督促监督完善制度建设

六、金属矿山通风工岗位职责

金属矿山通风工岗位职责

金属矿山通风工是矿山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岗位,负责确保矿山地下环境中的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为矿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在金属矿山中,通风系统的良好运行对于防止有害气体积累、维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减少火灾和爆炸风险等至关重要。

金属矿山通风工的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通风系统维护:通风工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矿山的通风系统,包括风机、风管、风门等设备的运行状况。他们需要清理风道中的杂物和积尘,并确保通风系统的各个部件都能正常工作。
  • 风量调节:通风工必须对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调节,以确保各个工作区域的通风效果达标。他们需要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整风机的转速、风门的开关等来实现最佳的通风效果。
  • 有害气体检测:通风工要负责监测矿山地下的有害气体浓度,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矿工不会吸入过多的有害气体。他们需要使用气体检测仪器进行定期检测,如果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就需要采取紧急排放或其他有效措施。
  • 事故应急响应:通风工需要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尤其是在火灾和爆炸等紧急情况下。他们需要进行紧急疏散指导,确保矿工及时安全撤离,并协助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通风处理,以降低事故风险。
  • 法规合规:通风工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符合安全标准。他们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要求,进行通风设备的巡检和检测报告的编制。
  • 培训教育:通风工还需要对矿工进行通风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他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课程,并进行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改进。

作为金属矿山通风工,这个岗位的工作要求既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支持,也需要具备实践经验和应变能力。以下是成为一名优秀通风工所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 专业技能:通风工需要深入了解通风系统的原理和设计标准,熟悉通风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流程,掌握通风系统的维护和故障处理技术。他们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矿山通风工作合规。
  • 沟通能力:通风工需要与矿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他们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通风系统的情况,与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与维修人员协调处理通风设备的故障。
  • 应变能力:通风工需要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他们需要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疏散和救援工作,保障矿工的安全。
  • 团队合作:通风工通常是一个团队中的一员,他们需要与其他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共同完成矿山通风工作的目标。他们需要具备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资源,解决问题和完成任务。

总结来说,金属矿山通风工是矿山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支力量。他们通过维护和管理矿山的通风系统,为矿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矿山的安全和高效运行。这个岗位既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又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应变能力。只有具备这些素质和能力的通风工,才能够胜任这个关键的岗位,为矿山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七、矿山单位安全总监岗位职责

矿山单位安全总监岗位职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矿山单位安全总监岗位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矿山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环境,安全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管理。矿山单位安全总监承担着重要的职责,确保矿山单位的运营安全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矿山单位安全总监是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他负责制定和完善矿山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他要协调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2. 风险预防与控制

矿山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安全总监需要对存在的各种潜在危险进行全面的认知和评估。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他还需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事故调查与分析

矿山发生事故后,安全总监需要及时展开调查和分析。他要追究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善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他可以找出问题所在,改进工作方法,预防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4. 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总监还需要进行安全技术管理,他要了解矿山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关技术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他要监督和检查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5. 安全监督与检查

安全总监需要定期对矿山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时,他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整改情况。他还要协调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矿山单位的安全工作符合各项标准和规定。

6. 事故应急管理

在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矿山单位安全总监要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他需要与相关单位配合,组织抢救伤员、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他还需要总结和评估事故应急工作的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7. 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矿山单位安全总监需要与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保持紧密的联系和沟通。他要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时调整和完善矿山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他还要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总而言之,矿山单位安全总监是矿山单位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他的工作负责、细致,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他的带领下,矿山单位的安全工作将得到有效的保障,并在不断的改进中不断提高。

八、监察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完成地区公司廉政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2、根据计划完成地产公司各经营环节日常监察抽查工作。

3、协助负责人确定阶段性监察重点和调查计划。

4、根据举报或其他信息,制定可疑点调查计划并负责完成。

5、协助分室负责人拓展和维护当地司法关系,根据计划参与专案办理,协助公安调查取证。

6、协助分室负责人指导和监督三线监察专员监察工作计划的执行。

7、完成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监察局长职责?

监察局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七点: 1、检查所分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情况,重点检查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2、巡视所分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受理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按照市纪委、监察局赋予的权限,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开展效能监察。

6、受市纪委、监察局委托开展专项考核和检查。 7、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拓展资料: 监察局是地方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与中央政府的监察部、省、自治区政府的监察厅对口。在直辖市、地级市、自治州、县级(包括县级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中设有监察局(直辖市的区、盟、行署、铁路局设监察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十、铁路安全监察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

  (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

  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安全监管办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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