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事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事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6、对事故报告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补充规定。
新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新规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新规定指出,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新规定细化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限。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新规定强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③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4、保护现场。在调查组人员进入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或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人员,勘察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人(含职责范围应负的安全责任人)作出处理。
6、总结汲取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处理结束后,分别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在现代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过失、设备的故障、环境的变化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它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可能造成员工伤亡,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企业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环境,降低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能够形成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它不仅可以减少员工的人为失误,降低人为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还能有效防止设备故障等技术因素导致的事故。
其次,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只有员工具备了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正确应对突发情况,减少伤亡和损失。
最后,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能够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排查隐患,消除安全风险。通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要建立和实施一套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员工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才能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应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可持续发展的成功。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而奋斗!
露天矿山需要具备以下十七项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5.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制度;
6.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0.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15.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17.应急救援预案编审和演练制度。
1 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2 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该法规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标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3 的实施对于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促使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它也为矿工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实施还可以推动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矿山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因此,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