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监察职责?

时间:2025-04-09 02:42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铁路安全监察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

  (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

  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安全监管办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有何职责?

安全监督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二、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检查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规程的执行,做好监督日记。

四、对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工整改或报告站领导予以处罚。

五、施工中发生事故时,监督员及时调查情况并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作好安全评价工作。

七、加强学习安全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

三、辅助监察人员职责?

1、及时采集和维护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

3、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4、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社区内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劳动保障监督,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检查;

5、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协助做好取证报告工作;

6、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矿山安全科职责?

矿山安全科是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部门,负责矿山安全工作。

五、物业安全监察工作职责?

物业安全督察岗位职责

A.工作职责

a)负责安全部的日常培训工作,按照安全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分批召集基层安全员落实培训工作。

b)每月组织各片区进行对培训的内容进行考核,每季度组织安全部各片区班组的军事考核。

c)负责每月现场质量记录表格的收集、整理、检查,无误后交主管检验,最后按要求交资料室存档。

d)负责安全部新员工的入职引导及岗前实习安排与指导,并关心和了解新到安全员的思想和生活动态,及时将情况向安全主管报告。

e)负责安全部内部活动的组织,制定内部活动计划,并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班组内部思想交流沟通会。

f)负责对安全部的内务管理,制定内务管理办法,及时按照体系要求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六、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一是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发生。抓住易引发十类事故的关键环节,严防透水、火灾及大面积冒顶等事故发生;强力推进“头顶库”、采空区和露天矿高陡边坡的专项整治;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整顿攻坚;强化汛期安全监管。

二是大力推进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预防机制。大力推进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三是持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持续推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使用日事清的计划管理功能,记录所有安全问题,强化追责机制。

四是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五是持续推进源头管控制度建设。持续加强矿山开采最小规模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抓实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工艺工作。

六是持续推进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强化技术管理和教育培训。

七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继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切实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七、矿山安全保障中心职责?

1、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开展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八、矿山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领导是基层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和带头人,对当班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监督当班班前会的召开情况、交接班情况等。

3、对当班存在的隐患(气体、顶底板、支护、机电、瞎炮等)及时排除,不得漏报、瞒报。

4、当班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不得因措施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使事故扩大。

5、应认真对照《作业规程》要求指导生产,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或纠正。

6、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应以安全为主,强调安全、突出安全,认真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7、积极配合井队长搞好井队安全生产工作,不得随意脱岗。

8、按时参加井队各项会议,及时将会议议题,传达并落实。

九、安全监察辅助岗位工作职责?

答:一、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中队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部署中队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中队岗位目标责任制,细化考核细则,监督中队各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根据上级安监部门和镇安委会的指示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日常巡查、专项整治、重点监察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督促建立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五、定期组织队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全面掌握辖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向镇政府汇报,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村(居)委会、经济联社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铁路安全监察大队的职责?

第1条为了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搞好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加强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对全路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部属工厂,铁路分局、工程处及以上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护、锅炉及压力容器,下同)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配备。第3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分别履行下列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厂房、工地、设备、机具、车辆、生产作业场所、生产通道等各项安全装置与措施,以及职工劳动作业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入使用。

4、组织审查安全、防尘防毒、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和经费计划,并监督按期实现。

5、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水处理、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定期分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减少伤亡的措施和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女工特殊保护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9、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检查安全生产与管理,监督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安全健康的因素,抓典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10、发现所属单位或同级业务部门,在安全生产上有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章制度时,有权加以纠正或制止。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11、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机具等,有权检查、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的,应决定停止使用、停产整顿或封闭,并向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2、对违章指挥生产、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有权检查制止。如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或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进行处理。

13、对弄虚作假、隐瞒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有权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严肃处理。

14、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以有关规程和规定为准,由事故审批结案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经领导批准,结案处理。若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当时,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检查纠正或提出重新处理。

1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四份,交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对严重的事故隐患或重大的安全问题,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四份,送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或《指令书》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分别记入《通知书》或《指令书》回执中,回复检查单位。必要时,检查单位可派人查验。第4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铁路局、部属公司、部属工厂,以及铁路分局、工程处一级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均应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关于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5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维护安全生产法规的严肃性。

2、执法严明,刚直不阿。

3、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

4、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5、钻研业务,勤奋工作。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当严肃处理;对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者,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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