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感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参与我们的环境问题调查问卷。环境问题永远都是一个热门话题,对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和未来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您的参与和反馈,我们将了解到更多人的观点、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应对环境挑战和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
1. 姓名: __________
2. 年龄: __________
3. 性别: __________
4. 所在城市: __________
1. 您是否关注环境问题?
2. 您认为环境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何重要性?请列举您认为最重要的三个方面。
1. 您认为当前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什么?请说明原因。
2. 您认为个人在解决环境问题中扮演的角色有多大?
1. 您是否采取了以下环保行动?
2. 您认为政府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1. 您有什么环保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2. 您觉得我们应该如何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非常感谢您阅读、参与和分享您的想法。您的意见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环境问题至关重要。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调查环境属于动宾关系的短语类型,调查是动词,环境是名词,是动词调查支配的对象,这样的词语有很多的,例如,调查问卷,调查兵团,调查结果,调查对象,调查市场,调查问题,研究水稻,研究书本,打扫屋子,整理床铺,收拾宿舍,打篮球,批改作业,解决问题
二者侧向不同,环境地质侧重环境,其概念主要表述因地质特征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同时也注重利用地质原理解决环境问题。
简单来说,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变化所引发的环境问题,都是该方向的研究内容。
地质环境侧重地质,一般用于描述区域的整体地质特征,主要阐述区域背景状况
尊敬的读者们,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那就是环境污染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更好地了解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我准备了以下调查问卷,请大家务必配合填写。
以上是我们本次调查的主要问题,通过您的回答,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知和态度,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支持。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空气污染导致呼吸系统疾病的增加,水污染威胁着饮用水安全,噪音污染对人们的睡眠和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等等。同时,环境污染还对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威胁着可持续发展。
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都应该高度重视起来。政府需要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企事业单位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公众则可以从日常生活做起,如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等。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才能取得环境保护的成果。政府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应该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环保法规,建设绿色环保企业。而社会公众除了自身的节能减排之外,还可以参与到环境保护志愿活动中,提高社会对环境污染的认识和关注度。
每个人都可以从自身做起,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做起,如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节约用水、减少塑料袋的使用等。此外,我们还可以积极参与环保组织和志愿者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影响更多的人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动中。
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除了政府和媒体的传播宣传之外,各个环保组织以及教育机构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养成环保习惯。
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付诸实际行动时,我们才能真正改善环境,保护地球家园。
感谢您参与本次环境污染问题调查问卷!您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环境污染问题终将得到有效解决,我们的生活将更加美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在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资源勘查类专业,修业年限三年。
专业定义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主要研究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环境地质调查及矿床分析调查等方面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地质地貌测绘调查、矿床勘探、找矿等。
要触发水生环境调查,通常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 确定调查目的:首先,确定为什么需要进行水生环境调查。这可以包括了解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评估水质或水文条件、监测环境影响等。2. 制定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计划将有助于确定调查的范围、目标和方法。这可能需要包括选择适当的调查地点、确定采样点和时间、选择相关的指标和参数、制定实地工作流程等。3. 收集必要的工具和装备:根据调查计划,准备所需的工具和装备。这可能包括水样采集瓶、水质测试仪器、测深器、网箱、水生生物识别书籍或资源、GPS等。4. 进行实地调查:前往选择的调查地点,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计划的要求,进行水样采集、水质测量、水生生物采样等工作。5. 数据分析和解释: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使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和工具,评估水生环境的状况和变化趋势。6. 撰写调查报告: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撰写调查报告,总结调查结果和结论。报告应包括调查目的、方法、数据分析结果、所得结论以及可能的建议和改进措施。7. 采取行动: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采取相应的行动。这可能包括管理措施的制定、环境保护项目的启动、监测计划的修订等。请注意,水生环境调查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有时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水生生态学家、环境工程师或相关机构的专家来指导和协助进行调查工作。
如党和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条文和规章制度,各项经济政策;有关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的基本数字和情况,如工农业生产水平,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居民收入和消费结构等;有关居民的民族特性、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审美观念、职业构成、教育程度等社会文化情况;有关一个国家的科技政策、科技人员素质与构成、科技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趋向等情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或自然条件和交通运输状况等。
以下是一些环境污染调查的例子:水污染调查:对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进行取样分析,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评估水污染状况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空气污染调查:监测空气中的颗粒物、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浓度,研究空气污染的来源和分布,以及对空气质量和健康的影响。土壤污染调查:检测土壤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了解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分析其对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影响。噪声污染调查:测量城市、工业区域或交通干道周围的噪声水平,评估噪声对居民生活和健康的干扰程度。垃圾处理调查:调查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情况和处理方式,研究垃圾填埋场或焚烧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工业污染调查:对工厂的废气、废水和废渣排放进行监测,评估工业活动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能源消耗与温室气体排放调查:统计能源的使用量和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研究能源结构和减排措施的效果。生态系统破坏调查:观察和评估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状况,研究人类活动对生态平衡的影响。这些例子只是环境污染调查的一部分,具体的调查内容和方法会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环境问题而有所差异。环境污染调查对于了解环境状况、制定环保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