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资产基础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
房地产评估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土地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1)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与当地基准地价报告,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宗地地价的计算公式为: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公式=基准地价×K1×(1+∑K)×K2 式中:K1——期日修正系数 ∑K——影响地价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 K2——年期修正系数 (2)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3)市场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对有关因素进行修正,得出待估土地在评估时日地价的方法。股权评估是指对公司或企业股份或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下面是常见的股权评估方法:
1.市场比较法:通过对类似企业交易的股权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来评估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
2.收益法:根据目标企业过去和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来评估其股权价值,包括折现现金流法、盈利能力法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3.净资产法:将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作为股权价值。
4.成本法:根据目标企业的投资成本、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来确定股权价值。
5.实物资产评估法:根据目标企业的实物资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等)来评估股权价值。
6.混合方法:综合运用上述多种方法来评估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股权评估方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市场环境,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折现现金流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可比销售法、勘查成本效用法
矿产储量,分散面积,存储深度。
非正式评估,即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非正式意见交流,可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非正式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可能多种多样,如:表扬、纠正和批评。
非正式评价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及时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期望,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使员工的努力方向正确。
此外,组织越小,非正式评估的作用就越大。理想情况下,组织应该将正式评估与非正式评估结合起来,以便管理者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并鼓励员工实现高绩效。
苗木行业作为农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广大农民和园林爱好者的关注。然而,对于苗木的价格评估,很多人还存在一些疑问。那么,究竟苗木价格评估有几种方法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苗木价格评估的几种常见方法。
市场调研法是一种比较常见且直观的苗木价格评估方法。通过对苗木市场的调研,掌握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情况等信息,从而对苗木的价格进行评估。
市场调研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实时反映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于市场走势的把握更加准确。同时,通过市场调研,还可以了解到苗木的品种、产地、质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程度,为价格评估提供更全面的数据参考。
然而,市场调研法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一方面,市场调研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市场情况的快速波动会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市场调研的数据可能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如供求关系的突变、市场垄断等,这都会对苗木价格评估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成本法是一种相对较为常用的苗木价格评估方法。该方法通过对苗木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成本进行综合考虑,并结合预期利润,来确定苗木的价格。
成本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对苗木的生产成本进行全面考虑,并且可以将预期利润作为参考因素。通过成本法评估的价格,可以尽量避免亏本销售,保证生产者的利益。
然而,成本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成本法不能完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仅仅以成本为基础来确定价格可能会导致过高或过低的定价,影响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成本法的评估结果还受到成本数据准确性、预期利润的确定等因素的影响。
参考市场价格法是一种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的苗木价格评估方法。该方法通过观察市场中类似苗木品种的价格,并参考其价格水平来评估目标苗木的价格。
参考市场价格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参照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减少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工作量。同时,市场价格的波动也能够及时体现在苗木价格评估中。
然而,参考市场价格法也有一些限制性因素。一方面,市场价格受到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评估结果会受到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参考市场价格法对于新品种或特殊品种的苗木,可能无法找到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可能不准确。
专家评估法是一种依靠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评估的方法。通过请教园林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等,结合苗木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苗木的品种、规格、外观等因素,来确定苗木的价格。
专家评估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借助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对苗木进行全面的评估。专家评估的结果通常比较可靠,并且能够考虑到苗木的各种因素。
然而,专家评估法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如专家水平的不同、主观因素的影响等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苗木价格评估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每种方法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市场调研法能够实时反映市场情况,但结果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成本法可以保证生产者利益,但不能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参考市场价格法简便易行,但结果不够准确;专家评估法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结果受到专家水平的限制。
在进行苗木价格评估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使用多种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应充分了解相关市场和品种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更为准确合理的苗木价格评估。
感谢您阅读本篇博客,希望对您了解苗木价格评估方法有所帮助。苗木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对苗木价格的准确评估,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帮助农民和爱好者更好地了解和评估苗木价格。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另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带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经济原理。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对于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应该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在同一市场上具有替代关系的两个以上商品会因为相互竞争而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对具有替代关系的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价格。
(二)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由于土地具有永续性,因而人们可以期待外来的土地收益。
当把这未来若干年延续而不断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现为现在的价值时,它就表现为土地价格。 从理论上讲,具有永续性的财产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场价格。而这个市场价格也就是财产的现值,亦即等于其未来纯收益的折现价值。
其简单意义就是,投资购买一块土地而获得的纯收益,在价值上等于将这笔投资存入银行而每年获得的利息量。这就是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于土地收益是不同生产要素组合的结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还有人类劳动、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因此,土地纯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贡献量,或其应得的报酬后的余额。
这种土地纯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带来的,理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收益还原法一土地纯收益的确定为前提,因此,它只适用于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
基本公式:
土地收益为无限年期
v= a / r
v —土地收益价格
a —土地纯收益(地租)
r —土地还原利率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在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的方法。
成本逼近法是从投资成本角度来考察土地的价值,但它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因为一宗土地的价值高低,主要取决于在土地未来利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大小,而不是取决于对这块土地投资改造的费用大小。
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既无收益又无比较实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价格评估,选择该方法时应慎重。
基本公式:
地价= 土地取得费 + 土地开发费 + 税费 + 利润 + 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成本价格 + 土地增值收益
(四)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土地投资旨在获得报酬,这个潜在的报酬多少就决定了土地价格的高低。剩余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还原法基本相同,都是对未来剩余收益的计算。收益还原法中的地租或土地的纯收益,是对土地收益的费土地因素扣除,而剩余法则是直接从资本化后的价格扣除非土地因素的贡献。
剩余法主要应用于有开发价值的土地估价,一般由以下几种类型:(1)代开发的地的估价;(2)待拆迁改造在开发房地产的估价;(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4)现有新旧房地产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即为地价。
基本公式:
v = a - ( b + c )
v—待估土地的价格
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
b —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上合理利润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具体公式为:
土地价格 = 房屋于其总售价 - 建筑费用 - 专业费用 - 利息 - 销售费用 - 税费 -开发商利润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方法。
由于基准地价是区域平均价,因此,要评估该区域中某一宗地的价格,还必须根据该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对区域平均价进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
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高低。因此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应先弄清楚划拨土地相应的权利,充分考虑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差别对地价的影响。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
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成本法。
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土地所有者即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
目前《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及出让地价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划拨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决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体现,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
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个案评估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观察法:观察法是通过观察个案的行为、环境和其他相关因素来获取评估信息的方法。观察法可以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两种形式。访谈法:访谈法是通过与个案进行交谈来获取评估信息的方法。访谈法可以分为结构化访谈和非结构化访谈两种形式。调查法:调查法是通过向相关人员收集信息来获取评估信息的方法。心理评估法:心理评估法是通过心理测试和其他评估工具来评估个案的心理状态和水平。临床评估法:临床评估法是通过观察、检查和病史收集等方法来评估个案的身体状况和健康水平。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评估信息。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