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示时间规定?

时间:2024-10-07 21:01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中标结果公示时间规定?

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是3天。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招投标的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政策,中标结果公示期一般是3天。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天。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规定?

一、发改委规定

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

(一)中标候选人应公示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中标候选人之后的中标结果则只需要公示中标人名称即可。

二、财政部规定

政府采购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只需要公告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4.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交通部规定

交通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基本沿用发改委规定,但公示内容更多。

(一)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 第 24 号),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结合发改委10号令和交通部24号令,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三、矿权延续管理规定?

一、采矿权延续年限最新规定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四、国家规定中标公示几天?

开标后,评标,评标委员会在10日内将评标报告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10日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3天无投诉或投诉不影响中标结果的,5日内发中标通知书!1. 确定中标人后一般先进行三天的中标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就可发中标通知书了,对此法律并无详细规定。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O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五、矿权挂牌与拍卖的区别?

矿权挂牌与拍卖的区别?

挂牌和拍卖的区别

  1、挂牌刮拍卖的底价是否公开不同,挂牌需要公开低价,拍卖不需要公开低价。

  2、报价方式不同,挂牌多用于电脑,客户端实行网上售卖,拍卖有专用的拍卖场用于拍卖。

  3、人数不同,拍卖至少是两人以上,挂牌则不限制最低人数。

六、采砂权出让拍卖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

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出让机关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

(四)采砂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九条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

(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位置、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

第十二条出让机关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估、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发布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

(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

(三)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

(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出让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国有矿权出让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八、矿权摊销年限最新规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XIAO期ZUI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XIAO期ZUI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XIAO期ZUI长为10年。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GONG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九、法院拍卖采矿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法院在拍卖采矿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采矿权时,法院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采矿权的来源和性质。法院需要查明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和途径,以及采矿权的性质和范围,以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 矿产资源的状况和开采条件。法院需要了解矿产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等信息,以评估其潜在价值和开采风险。3. 拍卖的程序和条件。法院需要制定拍卖方案和拍卖文件,明确拍卖标的、拍卖起止时间、拍卖方式、拍卖底价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4.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法院需要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矿活动对环境不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要保证采矿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的矿产资源评估机构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潜在价值和风险。2. 制定拍卖方案并公示。法院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方案,并在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3. 公开拍卖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在公示期满后,法院可以组织公开拍卖活动,竞拍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拍保证金并参与竞拍。最终的竞拍结果由最高价者获得,法院与竞拍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移交矿产资源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法院需要将矿产资源移交给竞拍人,并协助竞拍人办理相关的采矿许可证等手续。总之,法院在拍卖采矿权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和风险,同时也要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土地拍卖公示期限:公示期长短对拍卖结果有何影响?

土地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公示期是土地拍卖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公示期的长短将直接影响着拍卖结果。

公示期对结果的影响

首先,公示期是土地拍卖环节中的一个重要法定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土地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一方面,公示期的延长有利于扩大信息披露的时间和范围,有助于吸引更多潜在投资者的参与,从而有望提高土地竞拍的活跃度;另一方面,较长的公示期也有助于降低土地拍卖结果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争议和风险。

但是,公示期过长也可能存在负面影响。一方面,如果公示期过长,可能会延长土地处置的周期,影响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开发;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项目方的资金成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实际公示期

我国土地拍卖的公示期具体安排一般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制定,一般情况下,公示期的安排应当兼顾信息充分公开和土地交易的高效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公示期一般在5-20个工作日左右。

总结

综上所述,土地拍卖公示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土地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和高效进行。在制定和调整公示期安排时,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考量,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土地拍卖公示期的相关情况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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