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时间:2025-05-12 05:07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支撑和服务。其业务活动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指导。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的职责与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手橡中地质调查院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地质调查工作规划和任务,组如腊织开展地质矿产勘查,承担基础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此外,它还提供地质灾害预警和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等技术支持,为地方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地质调查院的法律地位与权益

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地质调查院在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领域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它依法享有开展地质调查工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三、地质调查工作的法律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在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为地质调查院的业务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如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在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地质支撑和服务。

综上所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作为地方政府直属的地质调查机构,承担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的重要职责。它在业务活动中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指导,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对其工作进行监督,以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评价、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体、水、矿藏等地质要素毕山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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