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问题、化学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古气候的变化规律、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问题及自然资源开发中的问题。
随着自然科学和生产力和高速发展,人类与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即地质环境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环境地质问题日趋尖锐,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地面沉降、岩溶塌陷、海水入浸、滑坡、沙漠化以及多发性地方病等,说明地质环境对人类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人类对地质环境的认识与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那就是既要研究地质环境对人的影响,也要研究人对地质环境的作用,也就是特别强调了人与地质环境的关系,新的学科--环境地质学由此诞生了。
你好,环境地质条件包括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石类型、地下水、土壤类型、气候条件、自然灾害等。这些条件对于地表、地下和大气环境的形成和演化都有重要的影响。例如,地质构造和地形地貌决定了地表水的流向和分布,岩石类型和土壤类型影响了植被和土地利用的选择,地下水和大气环境的质量对于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滑坡等也是环境地质条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回答如下:环境地质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 地形地貌:地形地貌是地球表面的形态和地貌特征,包括山地、丘陵、平原、盆地、河流、湖泊、草原、沙漠等。
2. 地质构造:地质构造是指地球内部的构造特征,包括地壳构造、岩石构造、地震构造等。地质构造决定了地球表面的地形地貌和地下的岩层分布。
3. 地质岩石:地质岩石是指地球表面和地下的各种岩石类型和性质,包括火山岩、沉积岩、变质岩等。不同的岩石类型和性质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同。
4. 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是指地下水的分布、流动和水文地质条件对环境的影响。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水源、水位、水流方向、水质等因素。
5. 土壤地质:土壤地质是指土壤的形成、性质和分布对环境的影响。土壤地质条件包括土壤类型、土壤结构、土壤肥力等因素。
6. 气候气象:气候气象是指地球表面和大气层的气候和气象条件。气候气象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气温、降水、气压、风向等因素。
7. 生物地理:生物地理是指生物在地球上的分布和演化。生物地理条件包括植被类型、动物种类、生态系统等因素。
整个冰岛是个碗状高地,四周为海岸山脉,中间为一高原。大部分是台地,台地高度大多在400-800米之间,个别山峰可达1300-1700米,冰岛最高峰是华纳达尔斯赫努克山(2119米)。低地面积很小,西部和西南部分布有海成平原和冰水冲积平原,平原面积占全岛的7%左右。无冰川流过的海岸线不规则,多峡湾、小海湾。其他沿海地区主要为沙滩,岸外的沙洲形成潟湖。
冰岛有100多座火山,华纳达尔斯赫努克火山为全国最高峰,海拔2119米。冰岛几乎整个国家都建立在火山岩石上,大部分土地不能开垦,1963年至1967年在西南岸的火山活动形成了一个约2.1km²的小岛。
冰岛是世界温泉最多的国家,所以被称为“冰火之国”。
二者侧向不同,环境地质侧重环境,其概念主要表述因地质特征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同时也注重利用地质原理解决环境问题。简单来说,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变化所引发的环境问题,都是该方向的研究内容。地质环境侧重地质,一般用于描述区域的整体地质特征,主要阐述区域背景状况。
我国出现地面沉降的城市较多。按发生地面沉降的地质环境可分为3种模式:
①现代冲积平原模式,例如,我国的几大平原。
②三角洲平原模式,尤其是在现代冲积三角洲平原地区,例如,长江三角洲就属于这种类型。常州、无锡、苏州、嘉兴、萧山的地面沉降均发生在这种地质环境中。
③断陷盆地模式,它又可分为近海式和内陆式两类。
扩展资料:
中国出现地面沉降的城市较多。我国已经陆续发现具有不同程度的区域性地面沉降的城市有30多座。可能还有一些城市虽已发生沉降,但因没有进行全国性全面的城市精密测量,所以不能给出沉降城市的准确数字。
地质环境主要指的是地球表层下面的坚硬壳层即岩石圈的状况。
地质环境是地球演化的产物。岩石在太阳能作用下的风化过程,使固结的物质解放出来,参加到地理环境中去,参加到地质循环以至星际物质大循环中去。地质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生产资料,丰富的矿产资源。目前,人类每年从地壳中开采大量的矿石,从中提取大量的金属和非金属原料,还从煤、石油、天然气、地下水、地热以及放射性物质中获取大量能源。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也更大了,一些大型工程直接改变了地质环境的面貌,同时也是一些自然灾害(如山体滑坡、山崩、泥石流、地震、洪涝灾害等)的引发因素,这是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二者侧向不同,环境地质侧重环境,其概念主要表述因地质特征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同时也注重利用地质原理解决环境问题。
简单来说,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变化所引发的环境问题,都是该方向的研究内容。
地质环境侧重地质,一般用于描述区域的整体地质特征,主要阐述区域背景状况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对因矿山勘探、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治理恢复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包括新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绿色植被恢复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基本信息
通过时间2003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
条例简介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不包括。
地质环境包括地面在内的地面以下的环境,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作用的总和。
包括各种岩、土及其中所赋存的水和矿产资源, 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及其所形成的地质地貌景观与现象。
良好的地质环境为生活和建设提供适宜和有利的条件;不良的地质环境则是生存和发展的制约因素。地质环境不良或人类活动使地质环境恶化,危及人类安全或给生产建设造成损失即成为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负面影响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