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账务流程: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无形资产是什么?
无形资产,即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则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可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还可以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买卖、转移、授予许可等等。2、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别的法定权利,不管这些权利是不是能从企业,或别的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同时,无形资产还要达到以下条件的,才可以进行确认:(一)和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此外,一般的无形资产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
转让商标使用权由于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转让商标使用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当企业每月月初收到商标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竞买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竞买人报名时须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竞买人除按类别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并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
评估报告,如果投资者与被投资者达成协议价300万元,连评估报告也不用了,只需一个投资协议,但为了避免以后纠纷还是做一个评估报告较好;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实收资本300;他们初始购买价200在你们企业不用反映,如果他们是企业他的账面借长期股权投资-300贷无形资产200贷资本公积100。用于联营的土地投资不用交税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计入土地使用权成本,予以资本化。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则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2)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3、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借:无形资产摊销,贷:银行存款
国有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转让收入后,要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该企业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土地出让金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转让环节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 (4)计提应缴土地增值税时: 增值额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出让环节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增值率=增值额÷(土地出让收入-增值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土地出让收入-增值额)×速算扣除系数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结转无形资产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 (6)缴纳土地增值税及有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营业税等 贷:银行存款 (7)结转转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其他业务支出 (8)结转利润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
企业在签订了保理合同,出售应收债权时,首先应当将按协议规定计算并实际收到的款项计入“银行存款”等账户,将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并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现金折扣款先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同时,为区别于其他业务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保理业务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还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
其次还应对坏账准备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如果企业针对某项债权已计提了坏账准备(例如该债权发生当期并未出售,下期才出售,而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在会计期末计提坏账准备),则出售该债权时应同时冲减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企业未计提坏账准备(例如当期发生的债权当期出售),则不需要冲减坏账准备。
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会计处理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实际从保理商处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向保理商支付的手续费等)
其他应收款(企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现金折扣款)
坏账准备(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应收账款(所售出债权的账面余额)
(注:若借贷方有差额,则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反映。)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