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尽管对于管辖权的纠纷仍时时存在,但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当发生管辖权纠纷时,再不服管辖权异议裁法院判决是可以上诉呢一、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相应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没有分歧,但对于移送管辖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是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上诉原因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
1.有立法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作出两种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并没有规定只有驳回的可以上诉。
如果仅限于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就等于剥夺了以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所以对移送和驳回这两种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2.从现实中也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上诉权的吗!在审判过程中,在人民法院无论依职权还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移送,移送管辖都有可能发生错误。
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有上诉权,不仅可以使错误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补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便于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诉审理程序中一并解决有关管辖权异议问题,符合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经济原则。
应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包括驳回裁定和移送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天里,应先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审理过程,并作出终审裁定。
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后,或对一审裁定逾期未上诉的,应自觉按照二审或一审生效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
如如果当事人不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诉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公正审判。
洛克是初步分权思想,立法权归议会 行政权,外交权归君主 ,区别于孟德斯鸠的立法,司法,行政.
您好。
探矿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法院可以予以查封,限制其转让。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决定和裁定区别主要有几点:
1、适用对象不同
裁定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而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2、作出主体不同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3、效力不同
裁定需经送达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决定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
4、救济途径不同
人民法院所作裁定,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或者申请复议;而决定只有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才可复议,如被处罚款或拘留,不能上诉。
5、主要作用不同
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规定公路1000米以内不得设立采矿权,这个是同相关政策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路,试想下,如果在公路边开采矿,长期开采会导致地质疏松,容易引发公路崩塌,引起事故发生。
孙先生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制度分立。孙中山先生虽为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但其宪法思想却相当精湛。或许宪法就是特别需要这些政治家在政治实践中去感悟和发现。孙先生所提出的五权宪法思想,是他的一个创造,也是宪法逐步实现中国化的一个体现。孙先生宪法思想很多,五权宪法思想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当然也是最具有特色的一个部分。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国家权力如何配置与控制的问题。
那种将孙中山先生自由、自治、革命程序论等思想均纳入五权宪法之中的做法可能是将五权宪法思想等同于孙中山先生整个宪法思想了。五权宪法具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具体包括权能区分论、权能平衡论、五权分立论和五权关系论四个部分。
“三权分立”指的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三权鼎立则一般指三个国家互相对峙,实力不相上下,最典型的就是三国鼎立,通常指东汉后期,三国鼎立的局面。
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独立行使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好处,是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维护公民权利三权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三权分立,在西方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美国的总统制;二是英国的内阁制;三是法国的双首长制。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约。
实际上,三权分立在美国至今也没有很好真正解决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问题。
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以及后来实行的五院制都是为了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院制与孙中山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